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95號
TNDV,112,補,995,202311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
57,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8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1/1頁


參考資料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