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12號
TNDV,112,亡,12,2023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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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駿逸

代 理 人 惠 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盛于道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盛于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盛于道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盛于道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設 籍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惟盛于道未婚,已多年行方 不明,無人知其行蹤,亦未報失蹤,臺南○○○○○○○○於112年3 月27日清查比對生活執跡資料,盛于道仍行方不明。經詢問 盛于道原設籍之○○里里長陳○○稱:並不清楚盛于道之行蹤等 語。是應認盛于道失蹤已滿3年,聲請貴院准許宣告死亡等 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盛于道之戶籍資料、臺 南○○○○○○○○函、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南市政府 社會局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南區業務組書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臺南市 北區區公所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查詢清查人口資料、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個人就醫 紀錄查詢、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依 職權調取盛于道之電信紀錄、財產紀錄、健保投保紀錄,均 查無資料,亦有本院電信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在卷可憑,是聲 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第9條第1項及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失蹤人盛于道為00年0月00日生,經臺南○○○○○○○○清查後 列冊為80歲以上已連續3年行方不明之人口,並於112年3月2 7日函請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足認盛于道至遲於109年3月2



7日已失蹤,又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 年4月25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茲申報期 間屆滿,未據失蹤人盛于道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盛于道死 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查盛于道自109年3月27日失蹤,計至112年3月27日屆滿3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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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