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37號
TNDM,112,附民,1337,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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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7號
原 告 王美蓉
訴訟代理人 鄭宜
被 告 王力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 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前 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依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35分許前 某日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附近某統一超商, 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系爭帳戶)存簿、金融卡及密碼、網銀密碼提供予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而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 後,於111年7月18日下午5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以邀 約下載APP進行投資要求匯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35分許,將新臺幣(下同)12萬 元轉帳匯款至系爭帳戶內。原告之後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我入監前在外面工作1天才1,900元,原告請求賠



償太多錢,我沒有辦法負擔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後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詐騙原告,原告 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12萬元款項乙節,業據本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等詳如該案刑事判決所示),有該判決在卷可佐,揆諸前 開說明,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確有上開所述行為事 實無疑。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 告將系爭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網銀密碼交付予他人 ,係提供犯罪工具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原告遭詐騙之款項 ,視為共同行為人,依前開規定,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 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萬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 23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 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 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 定,免納裁判費用,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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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