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2年度,13號
TNDM,112,智附民,13,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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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戴AA 年籍詳卷
原 告 王AA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明圍
被 告 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戴AA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王AA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因本院所製作之本 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即被害人王AA、 戴AA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渠等之年籍資料等足資 識別身分之資訊,僅記載代號,以保護告訴人之身分。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甲○○有為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238號 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
㈡、並聲明:
⒈原告王AA部分: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王AA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若被告無力賠償,則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及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
  ⑵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⒉原告戴AA部分: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戴AA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則以:引用刑事案件審理時之陳述。並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為原告王AA前配偶即原告戴AA(與王AA於111年6月2日離 婚)之同事,因對戴AA有仰慕之意,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 自110年11月起對戴AA進行跟蹤騷擾,於111年6月1日跟蹤騷 擾防制法生效後,仍持續於111年6月2日21時43分、6月3日2 0時47分、6月7日13時47分、同日19時43分、同日20時57分 ,6月9日21時3分,6月14日19時47分,6月15日22時24分,6 月17日21時28分,6月18日19時55分,6月21日19時17分(以 上未經告訴權人提告另經檢察官簽結)故意騎乘車號000-00 00號機車或步行經過戴AA工作的案地一(地址詳卷),再繞 去戴AA會接送小孩的王AA母親所在案地二(地址詳卷)。復 於111年8月21日9時15分,同日9時27分,再度以騎機車或步 行方式反覆經過案地二前,以此方式接近戴AA經常出入或活 動之場所,對戴AA為騷擾,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⒉被告於000年00月間開始,因戴AA為其任職公司主管,被告為 公司辭退後,遷怒於戴AA及前配偶王AA,明知王AA、戴AA及 其子王○○之生活照、大頭貼,係渠等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攝影著作,未經渠等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仍基 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附表二各編號發布時間欄 之前不詳時間,連結網際網路擅自從王AA、戴AA的Instagra m(以下簡稱IG)、Facebook(以下簡稱FB)等社交軟體, 接續下載重製王AA或戴AA所張貼渠等拍攝王AA及其子王OO之 具有著作財產權之照片,且未經渠等同意而在甲○○個人之In stagram帳戶作為大頭貼公開展示傳輸,供不特定人得於各 自選定之時間上網瀏覽各該資料,以上開方式侵害渠等之著 作財產權。其並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竟意圖損害王AA及戴AA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 意,接續以王AA、戴AA、其子王OO之電話、生日等個人資料 為暱稱或帳戶個人檔案內容,藉以公開散布王AA、戴AA及其 子王OO之個人訊息(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11為一密集區間, 而附表二編號12至21為另一密集區間),足生損害於王AA、 戴AA、其子王OO。甲○○並同時在張貼的王AA、戴AA、其子王 OO生活圖片,加上對王AA公然侮辱,及對王AA及戴AA恐嚇渠 等身體、名譽、財產致生危害於安全或貶損渠等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之言語(各種不法侵害內容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認被告係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且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1份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應以該刑案所認定之事 實為據,是本件事證已明,被告對原告二人確有為該刑案判 決書事實欄一、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21)所載犯行 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求償及法規之依據: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隱私,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 肖像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 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 所稱「其他人格法益」,如受不法之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自得請求損害賠償;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 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公開之目的、方式、態樣與公共利 益加以衡量,並審酌其有無超過公開目的而濫用個人肖像權 之情事,進而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而定(最高 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意旨)。 ⒊隱私權,乃係不讓他人無端地干預其個人私的領域的權利, 此種人格權,乃是在維護個人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必要而 不可或缺者。人的尊嚴是憲法體系的核心,人格權為憲法的 基石,是一種基本權利。憲法第22條明定「凡人民之其他自 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的保障。 」故隱私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而被肯定為值得保障 之法的利益,故意不法侵害他人隱私,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無 疑。
 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 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 居住地址乃個人資料保護法明文規範之個人資料,若地址遭 他人無故公開,隱私權即受侵害。
 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 百萬元以 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 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
 ⒍準此,被告既有侵害原告二人前述權利之行為,原告二人依 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 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 據。
㈢、損害賠償額計算:
 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為侵害原告二人之著作財產權,因 原告二人並未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且自承此部分 所受損害額應屬難以證明,本院審酌被告利用網際網路非法 重製原告二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更將該攝影著作 上傳至IG帳號而為公開傳輸,侵害情節非輕,兼衡上開攝影 著作原創性、創作之成本、前述雙方之學、經歷、家庭狀 況、遭非法使用次數、被告並非將上開攝影著作供為商業使 用等情,認被告前揭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原告王AA應 以3萬元;原告戴AA應以4萬元計算賠償額,即核屬允當。 ⒉慰撫金數額之酌定: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本院爰審酌事實欄一之侵害隱私及自由內容、事實欄二恐嚇 、公然侮辱內容(附表二編號5、7、8、9、14、18)、不當 利用個人資料情節(附表二編號1、2、3、6、7、8、9、10 、11、12、13、15、16、19、20、21),原告二人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等一切情狀,應認原 告二人就渠等所受侵害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對王AA、戴AA 依序以4萬元、5萬元為適當。 
⒊綜上,原告王AA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7萬元(計算式:3 萬元+4萬元=7萬元):原告戴AA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9 萬元(計算式:4萬元+5萬元=9萬元),原告二人逾上開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 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二人請求被告賠 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此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然既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 ,依前揭規定,自應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合 法送達予被告(即112年10月20日)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 原告二人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二人依據上開法律關係,原告王AA訴請被告 應給付7萬元及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戴AA訴請被告應給付9萬元及自11 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二人超過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二人勝訴部分,本判決命給付金額均未逾50萬元,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 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不受其拘束,無再 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亦不另為准駁之諭知。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 敘明。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徵收裁判費,末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 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 甲○○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12至21)所示 甲○○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 號 發布時間 發布媒體帳戶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犯罪事實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犯罪事實 違反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犯罪事實 違反刑法第305條之犯罪事實 備註 1 110年11月11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王AA 大頭貼使用戴AA於106年8月19日發布於個人臉書的兒子王OO照片。 大頭貼張貼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暱稱使用告訴人王AA名字(最後一字諧音)。 (貼出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及告訴人王AA名字) 個人檔案文字描述: 可成 玉娟班長 SYM機車車牌000-000 妮靜姊姊 光陽機車車牌 000-0000 詩婷幹部 NISSAN汽車車牌 000-0000 (貼出戴AA任職公司、名字及其機車車牌號碼、公司其他職員的名字及車牌號碼)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本院卷第71頁) 2 110年11月12、13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AA妳的王OO最好不要給妳的公公載 無 大頭貼:使用戴AA機車照片 暱稱:「AA 妳的王OO最好不要給妳的公公載」 (貼出戴AA騎乘機車的照片、名字及其子名字)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2-1、2-2、2-3】(本院卷第73至77頁) 3 110年11月16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AA妳的王OO最好不要給妳的公公載 無 大頭貼:使用射手座圖案,加上「AA的星座」 暱稱:「AA妳的王OO最好不要給妳的公公載」 (貼出戴AA星座、名字及其子名字)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3】(本院卷第79頁) 4 110年11月23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AA我們可以談談嗎 無 無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4】(本院卷第81頁) 5 110年11月25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甲○○ 無 無 個人檔案文字 「死AA」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5】(本院卷第83頁) 6 110年12月1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AA 12/6生日快樂 大頭貼使用王AA107年1月1日發布於FB個人帳戶OOO OOOOO OOOO的使用車輛照片 暱稱:AA12/6生日快樂 (貼出戴AA的名字及生日)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6】(本院卷第85頁) 7 110年12月2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甲○○ 無 個人檔案文字「死AA妳對我說的話我可以用在妳老婆跟妳的寶貝OO身上 王OO 等你出來玩」 (貼出王AA的名字及其子名字) 個人檔案文字 「死AA」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7】(本院卷第87頁) 8 110年12月7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AA 12/6生日快樂 無 以戴AA生日為帳戶暱稱 (貼出戴AA的名字及生日) 大頭貼照片內容為王AA使用之原車輛車牌,以及其車輛型號 「OOO-OOOO LUXGEM U6 TURBO ECO HYPER」 個人檔案記載王AA使用之原車輛車輛型號 「死AALUXGEM U6 TURBO ECO HYPER…」 (貼出王AA的名字及其車輛車牌、車輛型號) 個人檔案文字 「死AA」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8】(本院卷第89頁) 9 110年12月13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AA 12/6生日快樂 大頭貼使用王AA106年2月12日發布於IG個人帳戶OOOOOOOO的個人生活照片 以戴AA生日為帳戶暱稱 (貼出戴AA的名字及生日) 大頭貼使用王AA個人生活照片 個人檔案記載王AA及其使用電話0000-000-000 (貼出王AA個人生活照片、名字及其電話門號) 個人檔案文字 「死AA」  (加於王AA的門號前,且其上貼有王AA個人生活照片)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9】(本院卷第91頁) 10 110年12月23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AA 12/6生日快樂 大頭貼使用王AA107年1月1日發布於FB個人帳戶OOO OOOOOOOOO的使用車輛照片 以戴AA生日為帳戶暱稱 (貼出戴AA的名字及生日) 個人檔案文字中有王AA、戴AA (貼出王AA、戴AA的名字)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0】(本院卷第93頁) 11 110年12月27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AA 12/6生日快樂 大頭貼使用王AA107年1月1日發布於FB個人帳戶OOO OOOOOOOOO的使用車輛照片 以戴AA生日為帳戶暱稱 (貼出戴AA的名字及生日) 個人檔案文字「王AA…」 (貼出王AA的名字)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1】(本院卷第95頁) 12 111年5月1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甲○○ 大頭貼使用戴AA於106年8月19日發布於個人臉書的兒子王OO照片。 大頭貼張貼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個人檔案文字描述戴AA載其兒子回家情景「今天穿白色衣服加一件外套,然後騎著車載著戴紅色安全帽蜘蛛人圖案的兒子回家」 (貼出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及揭露戴AA載兒子回家的社會活動)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2】(本院卷第97頁) 13 111年5月4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可愛阿AA 大頭貼使用戴AA於105年8月28日發布於個人臉書的兒子王OO照片。 大頭貼張貼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貼出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3】(本院卷第99頁) 14 111年5月11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甲○○ 大頭貼使用戴AA於106年8月19日發布於個人臉書的兒子王OO照片。 無 無 個人檔案文字 「○○ 妳下次在亂切我就直接給妳A下去,不是像這次按喇叭提醒妳」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4】(本院卷第101頁) 15 111年5月10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甲○○ 無(王OO提出告訴時已離婚,無告訴權,戴AA未提出告訴。) 大頭貼使用戴AA於105年8月28日發布於個人臉書的個人照片。 個人檔案內容記載「婷婷叫AA自己過來。」 (貼出戴AA的照片及揭露大頭貼照片與戴AA及同事名稱的聯結)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5】(本院卷第103頁) 16 111年5月13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可愛阿AA 大頭貼使用戴AA於105年8月28日發布於個人臉書的兒子王OO照片。 大頭貼張貼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貼出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6】(本院卷第105頁) 17 111年5月11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甲○○ 大頭貼使用王AA107年1月1日發布於FB個人帳戶OOO OOOOOOOOO的使用車輛照片 無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7-1、17-2、17-3】(本院卷第107至111頁) 18 111年5月11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甲○○ 大頭貼使用王AA107年1月1日發布於FB個人帳戶OOO OOOOOOOOO的使用車輛照片 無 無 個人檔案文字 「妳強迫我離職,我就讓妳們鬧離婚離不成看要當寡婦還是鰥夫都可以OO(戴AA子暱稱)早晚都是我的早還晚還遲早都要還」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8】(本院卷第113頁) 19 111年6月3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甲○○ 大頭貼使用王AA107年1月1日發布於FB個人帳戶OOO OOOOOOOOO的兒子王OO照片 大頭貼張貼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貼出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個人檔案內容「AA班長」 (揭露戴AA的名字及其與大頭貼王OO照片的個人資料聯結)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9】(本院卷第115頁) 20 111年6月24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yang_chieh_chuan 大頭貼使用王AA107年1月1日發布於FB個人帳戶OOO OOOOOOOOO的兒子王OO照片 大頭貼張貼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貼出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20】(本院卷第117頁) 21 111年9月13日前不詳時間 Instagram 暱稱:yang_chieh_chuan 大頭貼使用王AA107年2月28日發布於FB個人帳戶OOO OOOOO OOOO的兒子王OO照片 大頭貼張貼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貼出戴AA兒子王OO的照片) 個人檔案中文字「AA聽說妳在找房子嗎?」 (大頭貼照片與戴AA暱稱產生聯結關係) 無 無 112年度蒞字第10556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21】(本院卷第119頁) 附表三:所犯法條附表
所犯法條 附表二編號1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4 無。 附表二編號5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附表二編號6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附表二編號8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附表二編號9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附表二編號10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11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12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13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14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附表二編號15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16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17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18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附表二編號19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20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附表二編號21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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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