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633號
TPDV,112,除,1633,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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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鄒佳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2年10月7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2年度除第16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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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