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625號
TPDV,112,除,1625,2023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廖智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2000

1/1頁


參考資料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