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81號
TPDV,112,補,2481,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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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81號
原 告 石千鈺(原名石光皙、石文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萬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即依原告民國112年11月9日民事起訴狀記載「以損害賠償60萬
元為賠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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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