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12號
TPDV,112,聲,212,2023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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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2號
抗 告 人 石千鈺(原名石光晳、石文虔)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
聲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抗告 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31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而提起抗告,其未據繳納 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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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