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31號
TPDV,112,法,131,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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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文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因相對人董事 會議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教育部112年11月7 日臺教社(三)字第1120100406號函、相對人之112年9月14日 第13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訂草案條 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 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條、第7條,經核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件: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本中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其中: 一、國立臺灣大學校長為當然董事。 二、董事六人由下列機關(構)首長指派所屬一人: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教育部。 (三)經濟部。 (四)外交部。 (五)學術交流基金會。  (六)國立臺灣大學。 三、其餘四人由董事會選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機關(構)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中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中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第五條 本中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為董事並任董事長。董事長提名五名董事,餘五名由下列五個機構首長就其機構人員中各遴選一人: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教育部。 三、經濟部。 四、外交部。 五、學術交流基金會。 董事聘任均應經董事會同意。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中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中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代表機構之董事有職缺或職務調遷時,由本中心洽請其原遴選機構遴選,經董事會同意聘任補充至該屆期滿為止。非代表機構之董事之職缺,經董事會聘任至該屆期滿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3個月內,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中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代表機構之董事有職缺或職務調遷時,由本中心洽請其原遴選機構遴選,經董事會同意聘任補充至該屆期滿為止。非代表機構之董事之職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補充至該屆期滿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3個月內,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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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