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6180號
TPDV,112,救,6180,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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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80號
聲 請 人 王志生

相 對 人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相 對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相 對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
調字第2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 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核屬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 起訴狀甚明(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卷第9至13頁 ),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 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 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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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