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18號
TPDV,112,家繼訴,118,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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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朱竟余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原告朱竟余與被告閻承毅閻子盈閻筱玲朱宇翔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有明文規定。次按
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
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
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
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查
,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馬朝梅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遺產
價值總計應為18,207,420元(詳如附表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
則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75,928元(
計算式:18,207,420元×原告應繼分1/8=2,275,928元,元以下四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8,150
元,尚應補繳15,42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遺產價值核定(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50分之2) 15,115,198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145.71㎡【層次面積120.37㎡+陽台面積12.21㎡+共有部分13.13㎡(131.34㎡×1/10=13.13㎡,小數點以下二位四捨五入)=145.71㎡。】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112年4月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59,337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5,115,198元(145.71㎡×259,337元×權利範圍2/5=15,115,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權利範圍:5分之2) 2 臺灣銀行基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2,186元 3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355,224元 4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 3,391元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987元 6 中華郵政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2,647,750元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3元 8 基隆二信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 6元 9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華-台幣Z000000000(000.4000股) 23,687元 10 中國品牌-台幣Z000000000(0000.7000股) 46,988元 合計:18,207,420元 備註:編號2至10所示財產之價額,係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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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