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能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
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抑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 念珍詩?
四、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究為「B0000000」?抑為「00
00000」?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
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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