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86號
TCDV,112,消債更,186,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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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慧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郭芳
相對人(即 交通部高速公路中區養護工程局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熊德維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基隆市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歐秋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慧真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慧真(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6100元,扣除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 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00 00000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成立,但因不可 歸責於債務之事由致毀諾,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報送 信用卡資料明細、當事人信用報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金融機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 單、債務人郵局存摺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電子發 票證明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1月11日北區國稅汐止銷 審字第1111177118號函、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法務 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交易明細 及對帳單、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玉山 銀行結存餘額證明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交易明細等在卷可 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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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