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648號
TCDV,112,司促,32648,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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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648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捌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3月17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遠傳國內乙太專線等服務,
代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合計積欠專線服務費用新臺幣50527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
案補貼款新臺幣782580元,共計新臺幣0000000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
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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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