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886號
TCDV,112,司促,30886,202311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88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春田


債 務 人 林柔岑林怡君



一、債務人林柔岑林怡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永欽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永欽業於民國112年8月29日
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是
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
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