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44號
TCDV,111,訴,1144,2023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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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張妙妃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熊華旗
王秀蓮
鄭敏忠
鄭敏玲
鄭敏慧
鄭沛俞
鄭宇傑
劉得歸
劉泳菁
劉光智
劉宥寧
劉淑君
劉永豐
鄭永騰
鄭玉仙
鄭安榮
鄭美芳
鄭炳楠
李鄭美月
陳炳崑

鄭炳燦
鄭澤安
鄭鳳儀
鄭孟漳
梁孫武
梁詠翔
鄭孟霞
鄭孟哲

顏尾
陳義雄
陳淑芳
陳連富
陳淑惠
陳淑真
陳梅子
陳玉美
陳金龍

陳桐楑
陳文聰
陳黃玉妹
陳賴嬌
黃英傑
賴祺元
黃田
尤雯雯
蔡玉婷
鄭鳳珠(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鳳玉(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鳳英(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鳳娟(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敏煌(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陳秋香(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孟真
鄭孟仁
鄭孟惠
鄭圳銘
陳筱珊
陳咸翰
陳筱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被告鄭信已於107年10月20日



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又無其他順位繼承人存 在,原告業於112年3月1日向本院聲請選任鄭信之遺產管理 人為據,裁定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 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本院112年度司 繼字第8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已經終結,經調卷審閱無 誤,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撤銷本院112年3月31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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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