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934號
TCDM,112,訴,934,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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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其洵



選任辯護人 張淳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0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其洵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其洵知悉政府禁止森林伐木,若未提 出合法證明,應屬盜伐、竊取之贓物,竟為下列犯行:(一)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太原路跳蚤市場攤商、雕刻師 傅「洪奇」、藝品業者單桂英(通訊軟體臉書暱稱為「木 桂英」)兜售、贈與之扁柏、紅檜、肖楠藝品,均係來路 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故買、收受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 於民國103年間(6月18日前)之某日,在太原路跳蚤市場 ,向攤商以新臺幣(下同)3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價格收 購扁柏藝品8件、紅檜藝品1件及同意受贈而收受扁柏藝品 1件;於104年間(4月10日前)之某日,在「洪奇」位於 苗栗縣三義鄉之店內,以3萬5,000元、7萬元之價格收購 扁柏藝品2件;另於104年間(4月10日前)之某日,在單 桂英位於臺中市烏日區之店內,以1萬2,000元之價格收購 肖楠藝品4件。
(二)其明知黃文龍(另為不起訴處分)兜售之扁柏木材、藝品 ,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 ,於105年間(3月23日後)之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街000號之居所,以2,500元至5,500元不等之價格收購 扁柏木材2塊、藝品6件。
(三)其明知客戶邱建彰贈與之扁柏木,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 基於收受森林主產物贓物之犯意,於111年7月13日前之某 日,在邱建彰位於彰化永靖鄉之住處,同意受贈而收受扁 柏木材及角材4塊、扁柏藝品1件(起訴書誤載為扁柏木5 塊)。
嗣經警於111年7月13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街000號之住處暨108號之居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前開 扁柏木材及角材6塊、藝品17件、紅檜藝品1件、肖楠藝品4



件,而悉上情。因認被告謝其洵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 係犯修正前(74年12月13日)森林法第50條之故買森林主產 物贓物、收受森林主產物贓物罪嫌,應依修正前(24年1月1 日)刑法第349條第2項、同條第1項處斷;就犯罪事實一( 二)所為,係犯修正前(104年5月6日)森林法第50條第1項 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為,係 犯森林法第50條第3項、第2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 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即若證據 資料在經驗科學上或論理法則上尚有對被告較為有利之存疑 ,而無從依其他客觀方法排除此項合理之可疑,即不得以此 資料作為斷罪之基礎,且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即從 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所支 配,故得為訴訟上之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 觀上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始可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 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換言之,在法律 判斷上,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謝其洵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黃文龍、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理處臺中工作站技士黃亭愷之證述,及現場照片、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國有林產物處分價金 查定書、木材檢尺表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謝其洵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取得前揭扣案之扁柏 木材及角材6塊、藝品17件、紅檜藝品1件、肖楠藝品4件之 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收受森林主產



物贓物或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犯行,辯稱:伊是因 為興趣才去收購扣案的這些木頭,伊不知道這些木頭是否合 法,伊是看喜歡就跟他們買,伊當時不知道要有來源才能買 等語(見本院卷第242頁)。
五、經查:
(一)被告有於103年間(6月18日前)之某日,在太原路跳蚤市 場,向攤商以3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價格收購或受贈之方 式,取得附表編號A10、A-12⑴、A13、A14、A16、A18、A1 9、A22、A23、B1所示之扁柏藝品8件、紅檜藝品1件及扁 柏藝品1件;有於104年間(4月10日前)之某日,在「洪 奇」位於苗栗縣三義鄉之店內,以3萬5,000元、7萬元之 價格,向「洪奇」收購附表編號A4、A11所示之扁柏藝品2 件;有於104年間(4月10日前)之某日,在單桂英位於臺 中市烏日區之店內,以1萬2,000元之價格,向單桂英收購 附表編號C1至C4所示之肖楠藝品4件;有於不詳時間,在 被告前揭居所,以2,500元至5,500元不等之價格,向黃文 龍收購附表編號A1、A2、A3、A5、A6、A7、A12⑵、A17所 示之扁柏木材2塊、藝品6件;有於111年7月13日前之某日 ,在邱建彰位於彰化永靖鄉之住處,收受邱建彰所贈送, 如附表編號A8、A9、A15、A20、A21所示之扁柏木材及角 材4塊、扁柏藝品1件;另員警於111年7月13日上午8時許 ,在被告上開住處及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扁柏木材及角材6塊、扁柏藝品17件、紅檜藝品1件、肖楠 藝品4件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黃文龍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黃亭愷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邱 建彰、單桂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111年度偵字第4 0579號偵卷第171頁至第172頁、第211頁至第212頁、本院 卷第101頁至第125頁、第171頁至第185頁、第211頁至第2 20頁),且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985號搜索票、保安警察 第七總隊第六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謝其洵;執行時間:111年7月13日 8時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0000號)、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責付保管單、霧峰 曾厝街贓木案木材明細各1份、現場查獲照片29張、臉書 社團「寶島一級木、極品樹瘤、檜木買賣天地」貼文擷圖 1張、木桂英藝品名片翻拍照片1張(見111年度偵字第405 79號偵卷第79頁、第113頁至第127頁、第157頁至第165頁 、第169頁、第175頁至第179頁、本院卷第67頁、第71頁 )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二)附表編號C1至C4所示之肖楠,係證人單桂英向他人購入進



口肖楠瘤後,再販售予被告乙節,業據證人單桂英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附表編號C1至C4所示的木頭是伊賣給被告的 ,伊賣給被告的這些木頭是伊在網路上跟別人買的,對方 上面是寫進口肖楠瘤,是越南的,伊當初購買時並沒有取 得購買憑證,社團大部分都是這樣賣,社團有規定要寫清 楚來源、品名,但不需要附憑證資料,對方臉書上有寫是 越南的,且當時大家都說臺灣比較沒有這種瘤,那時候好 像大家都有這種藝品,像國外有進口很多這種成品,切開 的花紋跟這個是類似的,所以伊看花色漂亮就買,本來買 回來要創作,被告剛好在社團,說他也喜歡創作,所以就 交流了幾塊,被告向伊購買肖楠瘤時,有問伊來源,且伊 在臉書上也都有明確說是越南進口的,因為賣給伊的人說 是進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12頁至第220頁)甚明。而證 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臺中工作站 森林護管員施瑞森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本案是由伊現 場判定樹種、材種的,本案伊是現場用放大鏡看,若要再 做更深入的判斷,需要送到研究室去做顯微解剖,就有點 像病理切片那樣,伊當天在現場有用20到30倍的放大鏡看 ,所以可以判定樹種是紅檜、扁柏或肖楠,因為紅檜、扁 柏是臺灣特有的植物,表示只有在臺灣本土出現,至於肖 楠部分,因為中國、越南也有肖楠,伊有辦法判斷是否為 肖楠,但若要跟國外的變種做很精確的區分,單純只用現 場解剖特徵來看,確實有其難度,若以植物分類來說還有 一點區別,但在木頭上確實比較難區分,以分類來說,臺 灣肖楠是臺灣特有的變種,中國大陸的是原變種,看起來 是不一樣的東西,但在木材上沒有分的那麼細,越南的又 是另一種,但在木材上也不容易區分,肖楠如果是活體的 話,是可以區分的,就是在森林木的狀態應該是沒有問題 ,差別看得出來,但木頭能觀察到的特徵很少,若真的要 做到更精確,可以做到分子生物技術,用基因下去做鑑定 ,跟人體的DNA 一樣,因為大陸、臺灣、越南的基因是不 同的,只是在木材上可能分辨不出來,扣案如附表編號C1 至C4所示肖楠,其實在現場伊有提出疑問,就是伊只能看 出是肖楠,如果要說是國外進口的,伊不能排除有這個可 能性,是否確定為臺灣肖楠,要用DNA來鑑定等語(見本 院卷第221頁至第223頁、第228頁至第230頁),則依證人 施瑞森之專業判斷,既僅足判定附表編號C1至C4所示之樹 種為肖楠,無從判定究係臺灣樹種或國外進口,依罪證有 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難逕認附表編號C1至C4所示之肖楠 ,屬臺灣肖楠,為森林法所欲保護之對象,而遽以森林



罪責相繩。
(三)附表編號A1至A23所示之扁柏(木材、角材、藝品)、附 表編號B1所示之紅檜藝品確係臺灣樹種乙節,業據證人施 瑞森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伊當天在現場有用20到30倍 的放大鏡看,可以判定樹種是紅檜、扁柏或肖楠,因為紅 檜、扁柏是臺灣特有的植物,表示只有在臺灣本土出現, 若只會在臺灣本土出現,說是從國外進口的話不合乎常理 ,不會把紅檜運到國外後再從國外買進,扣案的檜木、扁 柏均係臺灣的,這點沒有爭議等語(見本院卷第222頁、 第231頁)甚明。又證人施瑞森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 附表編號A3至編號A6所示藝品部分,因為已經做成成品了 ,年代比較久遠,很可能是早期留下來的,沒辦法判斷是 否為盜伐的,伊只能確定是扁柏的工藝品,其來源是如何 來的伊是存疑,因為伊沒有真的在現場看到從山上摘下來 ,只能強烈的懷疑當初拿這個木頭下來的手段是非法的, 附表編號A10比較像一塊板,有可能是以前的舊料,有可 能不是盜伐的,其他看起來是在山上的木頭,伊的判斷標 準是,如果無法提出合法的證明文件,就認為是非法取得 的,本案扣得的木頭,伊會認為是盜伐的木頭,是因為沒 有合法的來源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224頁至第226頁、第 230頁),與黃亭愷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當初判斷本 案的木頭是盜伐的木頭而須扣押,是因為被告未能提出合 法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相符一致,則依證人施 瑞森黃亭愷上開證詞可知,本案遭扣押如附表編號A1至 A23所示之扁柏(木材、角材、藝品)、附表編號B1所示 之紅檜藝品,係因被告未能提出合法來源證明,而認該等 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屬盜伐、竊取之贓物。然臺灣扁柏、 紅檜等珍貴木材,固為我國所特有,但因自日據時代開始 砍伐至今,已歷時許久,現今雖已禁止非法砍伐扁柏等珍 貴木材,惟並未禁止扁柏、紅檜等珍貴木材之買賣,貴重 木材之來源亦未因此斷絕,可能在禁止伐木前即已由人收 藏、保管,嗣後流通於市面上,故現今市場上亦不乏各種 扁柏、紅檜製品,自不能認市場上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 、紅檜等製品必然是盜伐贓物,亦不能以此推論進行該等 木材加工品交易者,主觀上必有故買、收受贓物之犯意, 是得否以無來源證明即認附表編號A1至A23所示之扁柏( 木材、角材、藝品)、附表編號B1所示之紅檜藝品,均為 遭盜伐、竊取之森林主產物,實有疑慮。從而,被告取得 附表編號A1至A23所示之扁柏(木材、角材、藝品)、附 表編號B1所示之紅檜藝品,既係舊品,非他人當場自林地



內砍伐而購得或收受之森林主、副產物或貴重木,檢察官 復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收受或購買之扁柏(木材、角 材、藝品)、紅檜藝品係屬贓物,自難僅因被告未能提供 合法來源證明,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遽以違反森林法 相關罪責相繩。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未能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 間、地點,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收受森林主產物贓物或故 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情,是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應認舉證尚有不足,自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依首 開說明,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及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備考 A1 扁柏木材 12.9公斤 謝其洵 扁柏重量合計132.66公斤,材積0.5923立方公尺 A2 扁柏木材 10.94公斤 A3 扁柏藝品 8.58公斤 A4 扁柏藝品 17.8公斤 A5 扁柏藝品 12.26公斤 A6 扁柏藝品 6.62公斤 A7 扁柏藝品 12.84公斤 A8 扁柏角材 0.8公斤 A9 扁柏角材 0.92公斤 A10 扁柏藝品 0.5公斤 A11 扁柏藝品 32.7公斤 A12 扁柏藝品 4.1公斤 A13 扁柏藝品 1.94公斤 A14 扁柏藝品 1.34公斤 A15 扁柏藝品 0.2公斤 A16 扁柏藝品 0.38公斤 A17 扁柏藝品 4.78公斤 A18 扁柏藝品 0.82公斤 A19 扁柏藝品 0.5公斤 A20 扁柏木材 1.06公斤 A21 扁柏木材 0.36公斤 A22 扁柏藝品 0.14公斤 A23 扁柏藝品 0.18公斤 B1 紅檜藝品 1.42公斤 材積0.0060立方公尺 C1 肖楠藝品 0.92公斤 重量合計7.16公斤,材積0.0197立方公尺 C2 肖楠藝品 4.76公斤 C3 肖楠藝品 0.54公斤 C4 肖楠藝品 0.9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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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