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135號
TCDM,112,聲,3135,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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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榮



具 保 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韻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韻如因受刑人陳國榮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 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繳納,嗣經本 院於112年5月1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25號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年2月在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1736號受理在案,嗣因撤回上訴而於112年7月25日 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 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參。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 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併通知如受刑人逃匿,則依法聲請沒入 保證金,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 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 ,其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等情,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通知、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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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