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483號
TCDM,112,聲,2483,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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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宇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929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3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羅宇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宇舜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9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 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有 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7萬元)〉,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 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 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 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



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 ,另所處併科罰金部分,茲因檢察官於本案並無就罰金聲請 定應執行刑,是此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之刑範圍,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羅宇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7日至110年6月4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19號、第14366號、第1436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367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999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8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5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999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8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5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7日 111年2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一般洗錢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另各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共3罪) 有期徒刑4月 (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仟元) 附表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8日 ①110年1月18日 ②110年1月19日 ③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110年5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月12日、110年5月2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應予更正)偵字第41742號、第41743號、第41744號、第41745號、第41746號、111年度偵字第24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應予更正)偵字第41742號、第41743號、第41744號、第41745號、第41746號、111年度偵字第2458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0月4日 111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528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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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