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7號
TCDM,112,交簡上附民,17,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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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姜伊

被 告 陳俊佑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代 表 人 林伯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對被告陳俊佑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豐原汽車客運股份
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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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