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34號
CTDV,112,除,234,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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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蔡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邱眞理所有,嗣邱眞理死 亡,由聲請人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 於112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凱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2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25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187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14 00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股票 1 72 005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股票 1 228 006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股票 1 52 007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36 008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股票 1 36 009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股票 1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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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