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67號
CTDV,112,救,67,202311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顏總桂
代 理 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相 對 人 朱家宏

陳冠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
勞補字第1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 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 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 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另所謂顯無 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 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 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 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 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 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 訟,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非顯 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