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03號
CTDV,112,司聲,103,2023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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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張水舜



相 對 人 楊雪貞律師即張佐助之遺產管理人

張志民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清旭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淑嬌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淑女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吉村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吉野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陸張桂鑾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桂梅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桂蓮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陳泰元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陳義方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陳振治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林陳振花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文龍


張赺

張鳳綿


張銘峯


張水利

張輝明

游淑惠律師即張氏蕋之遺產管理人


張樹即張達之繼承人


許忠信即張達之繼承人(公送併送達)



許燦即張達之繼承人


許志文即張達之繼承人


許碧華即張達之繼承人(公送併送達)


許貴香即張達之繼承人


許哲智即許惠貞承受訴訟人



許菁娟即許順隆之繼承人、兼李春玉即許順隆之繼
承人


許雅嵐即許順隆之繼承人、兼李春玉即許順隆之繼
承人


金淑芬許秀花承受訴訟人



金政中即許秀花承受訴訟人



金政宏即許秀花承受訴訟人



金郁玲即許秀花承受訴訟人


寶鳳即黃鬧治承受訴訟人



黃育祥即黃鬧治承受訴訟人


黃月即黃鬧治承受訴訟人


黃月即黃鬧治承受訴訟人


黃馨儀即黃海良、張達之繼承人



黃馨慧即黃海良、張達之繼承人


陳素芬即黃海良、張達之繼承人



林清月張秀英、張水、林國安之繼承人



林春花張秀英、張水、林國安之繼承人



張健中即張秀英、張水、林國安之繼承人


林聰明即張秀英、張水、林國安之繼承人


劉耿良張秀英、張水、林國安之繼承人


劉恒佑即張秀英、張水、林國安之繼承人


劉佳蓉張秀英、張水、林國安之繼承人


張秀美即張水之繼承人


陳香霖


張正一即張德連之繼承人


張士林即張德連之繼承人


張斌傑即張德連之繼承人


張志任即張德連之繼承人


朱惠卿即張德連之繼承人


張來成即張德連之繼承人


張齡方即張玉旗、張德連之繼承人


張茜婷即張玉旗、張德連之繼承人


黃美素即張玉旗、張德連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金桃張德連之繼承人(公送併送達)


張靜平即張來長之承受訴訟人


張麗美即張來長之承受訴訟人


張忠泰

張巨旭

張世賢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黃張金英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金珠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張淑慧即張圡龍之繼承人



劉春燕

張峻瑋

張文榕即張居樹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0 號0樓

張清秀即張居樹之繼承人(受輔助宣告)


兼上一人
輔 助 人 林娥真即張居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居清兼張居樹之繼承人


張居發兼張居樹之繼承人


張文輝即張進仕之繼承人


張文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其明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張水舜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聲請人張水舜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請人、相對人各應給付相對人楊雪貞律師即張佐助之遺產管理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相對人楊雪貞律師即張佐助之遺產管理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相對人李春玉於民國112年8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 女許菁娟、許雅嵐,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原相對人張 居樹於112年7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林娥真及其兄 弟姊妹張居清、張居發、張清秀、張文榕,且未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故被繼承人李春玉部分由其繼承人許菁娟、許雅 嵐承受訴訟,被繼承人張居樹部分由其繼承人林娥真、張居 清、張居發、張清秀、張文榕承受訴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四「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 (即本件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諭知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 示(即本件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爰依法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相對人所提出之計算 書與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預納之訴訟費用金額如後附計算 書所示,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依後附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計算書:
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29,413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3,630元 戶政規費 5,985元 複丈費 1,600元 複丈費 32,800元 複丈費 38,400元 鑑定費 80,000元 1.合計191,828元 2.依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即本件附表一、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第二審 裁判費 44,119元 由相對人楊雪貞律師即張佐助之遺產管理人(即上訴人)預納 不動產估價費 50,000元 1.合計94,119元 2.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即本件附表一、第二審審判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第二審判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張水舜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相對人楊雪貞律師即張佐助之遺產管理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張水舜 5.21% 5.21% X 4,904元 2 張圡龍之全體繼承人,即張志民 張清旭 陳張淑嬌 張淑女 張吉村 張吉野 陸張桂鑾 張桂梅 張桂蓮 陳泰元 陳義方 陳振治 林陳振花 張世賢 黃張金英 張金珠 張淑慧 連帶負擔5.56% 連帶負擔5.56% 10,665元 5,233元 3 游淑惠律師即張氏蕋之遺產管理人 2.08% 2.08% 3,990元 1,958元 4 張麗美 2.605% 2.605% 4,997元 2,452元 5 張靜平 2.605% 2.605% 4,997元 2,452元 6 楊雪貞律師即張佐助之遺產管理人 3.11% 3.11% 5,966元 X 7 張居樹於112年7月25日死亡,由林娥真、張居清、張居發、張清秀、張文榕承受訴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居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1.56% 1.56% 2,993元 1,468元 8 張居清 1.56% 1.56% 2,993元 1,468元 9 張居發 1.56% 1.56% 2,993元 1,468元 10 張水利 11.11% 11.11% 21,312元 10,457元 11 張忠泰 3.11% 3.11% 5,966元 2,927元 12 張文龍 1.88% 1.88% 3,606元 1,769元 13 卓張赺珠 1.39% 1.39% 2,666元 1,308元 14 張鳳綿 1.39% 1.39% 2,666元 1,308元 15 張吉野 2.51% 2.51% 4,815元 2,362元 16 張巨旭 6.22% 6.22% 11,932元 5,854元 17 張銘峯 1.39% 1.39% 2,666元 1,308元 18 張世賢 5.30% 5.30% 10,167元 4,988元 19 張峻瑋 1.56% 1.56% 2,993元 1,468元 20 張輝明 19.27% 19.27% 36,965元 18,137元 21 劉春燕 3.12% 3.12% 5,985元 2,937元 22 張志民 2.67% 2.67% 5,122元 2,513元 23 張清旭 2.67% 2.67% 5,122元 2,513元 24 張文輝 4.39% 4.39% 8,421元 4,132元 25 張文瑞 4.39% 4.39% 8,421元 4,132元 26 張水之全體繼承人,即 林聰明 林清月 林春花 張健中 劉耿良 劉恒佑 劉佳蓉 張秀美 陳香霖 連帶負擔0.59% 連帶負擔0.59% 1,131元 556元 27 張德連之全體繼承人,即 張正一 張士林 張斌傑 張志任 朱惠卿 張來成 黃美素 張茜婷 張齡方 張金桃 連帶負擔0.59% 連帶負擔0.59% 1,131元 556元 28 張達之全體繼承人,即 張樹 許忠信 許燦 許志文 許碧華 許貴香 許哲智 李春玉於112年8月9日死亡,由許菁娟、許雅嵐承受訴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春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許菁娟 許雅嵐 金淑芬 金政中 金政宏 金郁玲 陳寶鳳 黃育祥 黃月黃月霞 黃馨儀 黃馨慧 陳素芬 連帶負擔0.30% 連帶負擔0.30% 575元 283元 29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其明之遺產管理人 0.30% 0.30% 575元 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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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