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12號
CTDV,112,勞補,112,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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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顏總桂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被 告 朱家宏

陳冠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5
7,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6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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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