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65號
CTDM,112,附民,265,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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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附民原告 陳麗娜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玉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麗娜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李玉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 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 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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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