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4號
TYDV,112,重訴,74,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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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范韶芸
被 告 唯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雲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544,43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51,063元7角4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44,430元、美金151,063元7角4分 ,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院卷第9頁)。 嗣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544,430元、美金151 ,063元7角4分,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院 卷第233頁),及變更附表二內容記載(本院卷第 261-264 頁)。核其所為,屬於一部擴張、一部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林冠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唯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唯禾公司)前邀同 被告蔡淑雲林冠宇為連帶保證人,於附表一「借款日」欄 所示日期,向原告借用「原借金額」欄所示款項,約定借貸 期限各至「到期日」欄所示日期為止,並分別按「適用利率 」欄所示利率計息。另約定如有任一筆債務不依約償還者,



其餘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且除依約計息外,尚須就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邀同蔡淑雲林冠宇,於附表二「 借款日」欄所示日期,向原告申請開立信用狀,由原告墊款 「原墊款金額」欄所示金額,約定墊款期限各至「到期日」 欄所示日期為止,並分別按「適用利率」欄第1列所示利率 計息。另約定如有任一筆墊款不依約償還者,其餘債務應視 為全部到期,且除改依年息8%計息外,尚須就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嗣唯禾公司於111年11月4日後,即未再依約 還款,尚積欠如附表一、二「現存本金」欄所示金額未據清 償。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聲明:如主文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一)唯禾公司、蔡淑雲略以:唯禾公司及蔡淑雲林冠宇個人於 原告處開設之帳戶,本有存款合計200餘萬元,經原告通知 已用於抵充信用狀墊款。但原告就被告之何一帳戶各有多少 存款、存款係用以抵充何筆墊款、抵充之本息計算方式,均 未提出充分資料向被告說明;且被告既有存款,於逾期還款 時原告應可立即扣款抵充本金,不應放任違約狀態持續,再 用存款抵充因此發生之違約金。是其就原告主張之欠款餘額 有疑慮等語,以資答辯。
(二)林冠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唯禾公司邀同蔡淑雲林冠宇為連帶保證人,分別 於附表一「借款日」欄所示日期向原告借用「原借金額欄」 所示款項,及向原告申請開立信用狀後,由原告於附表二「 墊款日」欄所示日期墊付「原墊款金額」欄所示款項,並約 定各案附表一、二所示利率及比率暨收利息及違約金;嗣唯 禾公司僅就附表一編號1、2、15、16、附表二編號1之款項 部分還款,其餘各筆則全未償還等情,業據提出內容相符之 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 書、網路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如附表 一、二「證據頁碼」欄所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本 院卷第203-210頁)為據,經本院核對相符;被告就該等借 款及墊款之金額、條件亦未據爭執。原告主張與被告有上述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存在,堪認屬實。惟參諸原 告就上開信用狀墊款所提出之民事聲請狀附表二,其中利息



分段計算期間,前者迄日及後者起日均列為111年12月13 日;違約金之分段計算期間,前者迄日及後者起日均列為11 2年6月13日(本院卷第263-264頁),應有重複計算。爰將 後者之起日均更改為前者迄日之翌日(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重複部分則應予駁回。  
(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具體而言,主張權利存在 者,應就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 或消滅者,則應就權利障礙、消滅、排除等要件事實負舉證 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以原告起訴請求清償 借款之情形而言,消費借貸關係之成立為原告借款返還請求 權之發生要件,應由原告舉證;被告如辯稱借款已經清償, 或提出抵銷抗辯者,則屬於消滅原告權利之事由,應由被告 負舉證責任。關於被告辯稱其等於原告處本有存款200餘萬 元,得為抵銷一節,原告業據提出信用狀沖償明細、信用狀 到單還款明細、進口結匯計算單、存款換匯及抵銷計算式、 存款帳戶交易明細暨對帳單等(本院卷第275、283-287、29 3-297、307-309、311-343頁),說明被告之存款共計2,028 ,347元,業經用以抵充唯禾公司向原告申請之另2筆信用狀 墊款本息,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墊款迄於111年12月12日之利 息與部分本金,堪認已為具體完足之說明;而被告為契約當 事人及存款帳戶持有人,衡情對於上開事項應無無法舉證之 特別情事,對於其等帳戶存款金額究竟為何、認為應以何方 式抵充、抵充後可於本件主張抵銷之具體金額為何等節,卻 始終僅以原告之說明不夠充分等語置辯,而未能具體表明其 答辯內容,遑論舉證以實其說。其此節抗辯應非可採。原告 基於上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 還借款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應認有理。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結論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均不至影響判決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雖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但原告敗訴部分為不併計訴訟 標的價額之附帶請求,且比例甚微,故仍命訴訟費用全部由 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一
編號 原借金額(新臺幣) 借款日 到期日 現存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適用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比率 證據頁碼 左列利率10% 左列利率20% 1 400,000元 109年5月5日 112年5月5日 155,547元 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815%(本件合計為3.285%) 111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 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17-39頁 2 1,600,000元 109年5月5日 112年5月5日 622,221元 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815%(本件合計為3.285%) 111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 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00,000元 110年11月11日 111年11月11日 200,000元 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1%) 111年12月11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65-98頁 4 800,000元 110年11月11日 111年11月11日 800,000元 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1%) 111年12月11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00,000元 110年11月26日 111年11月26日 200,000元 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2933%) 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 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800,000元 110年11月26日 111年11月26日 800,000元 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2933%) 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 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20,000元 110年11月26日 111年11月26日 120,000元 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2933%) 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 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480,000元 110年11月26日 111年11月26日 480,000元 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2933%) 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 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9 280,000元 111年1月14日 112年1月14日 280,000元 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4.08378%) 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 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99-131頁 10 1,120,000元 111年1月14日 112年1月14日 1,120,000元 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4.08378%) 111年12月14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200,000元 111年2月17日 112年2月17日 200,000元 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1967%) 111年12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 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800,000元 111年2月17日 112年2月17日 800,000元 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1967%) 111年12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 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200,000元 111年3月11日 112年3月10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4467%) 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 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800,000元 111年3月11日 112年3月10日 800,000元 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TAIBOR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息2.72%(本件合計為3.94467%) 111年12月11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400,000元 111年3月28日 116年3月28日 353,331元 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0.76%(本件合計為2.23%) 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7日止 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41-64頁 16 1,600,000元 111年3月28日 116年3月28日 1,413,331元 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0.76%(本件合計為2.23%) 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7日止 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8,544,430元
附表二
編號 原墊款金額(美元) 墊款日 到期日 現存本金 (美元) 計息期間 適用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比率 證據頁碼 左列利率10% 左列利率20% 1 21,456元 111年6月14日 111年12月9日 13,886.86元 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 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133-141頁 2 20,880元 111年6月27日 111年12月21日 20,880元 111年6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止 6.4% 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143-151頁 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3 25,632元 111年6月30日 111年12月26日 25,632元 111年6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止 6.4% 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153-161頁 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4 25,632元 111年7月14日 112年1月9日 25,632元 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止 6.4% 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163-171頁 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5 20,256元 111年8月2日 112年1月27日 20,256元 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止 5.3% 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173-181頁 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6 20,256元 111年9月2日 112年2月24日 20,256元 111年9月2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止 5.3% 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183-191頁 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7 24,432元 111年10月11日 112年4月7日 24,432元 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止 5.95% 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 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193-201頁 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合計 150,974.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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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