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60號
TYDV,112,消債更,260,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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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雨潔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1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二、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平均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 薪資單、薪資袋、薪轉存摺等)。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四、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 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 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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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