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3695號
TYDV,112,司執,113695,202311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369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鳳嬌(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92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經查,本件債務人 已於民國107年7月9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 ,故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 ),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債權人 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 ,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