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張景嵐
債 務 人 張萬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柒萬肆仟柒
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零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以本金壹仟參佰萬元計算,自民國
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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