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445號
TYDM,112,單禁沒,1445,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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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818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吸食器1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00號、第501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3470公克) 及吸食器1組,經送鑑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屬違禁物,故除鑑驗用罄部分外,均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 偵字第500號、第50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聲請人依職權 送請再議,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651 號處分書維持原處分確定,並於112年9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含袋毛重1.3470公克,淨重0.8820公 克,驗餘淨重0.8818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後,均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930 號卷第181頁),堪認俱屬違禁物無訛,是除已鑑驗用罄部 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其上均殘留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同 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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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