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沈孟淇
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裕昇、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大學
眼科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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