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485號
SCDV,112,竹簡,485,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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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85號
原 告 蔡宜庭
被 告 楊豐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對被告即樂天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持有人歐俊辰、國泰世華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持有人楊豐偉起訴請求:被 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50萬元,然嗣於調解程序中撤回對 被告歐俊辰部分之請求,因被告歐俊辰未經言詞辯論,揆諸 前揭說明,無庸得渠之同意,即生撤回之效力,先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27日,以LINE結識臉書 帳號為「唐岩」之人後,該人對原告佯稱:透過GTC澤匯平 台(下稱系爭平台)投資外匯,有內幕消息可以藉此獲利云 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許, 依指示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臨櫃 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被告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後原告又聽 信「唐岩」之指示操作系爭平台買賣黃金。然待原告要從系 爭平台領出原告所得獲利時卻遭拒絕,經詢問系爭平台客服 ,卻稱要預約申請成為鉑金會員,即累積入金美金10萬元, 才能提領現金,否則無法提領云云,原告才驚覺受騙。為此 ,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當初原告被 騙取之金錢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返還50萬元。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遭人詐騙並因而匯款50萬元至系爭帳戶等事 實,業據提出匯款單、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15、19頁),並經本院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23號刑事電子卷證查核無誤,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 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不 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有財產之損益變動, 即一方受財產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且無法律上 之原因。在給付之不當得利,係以給付之人為債權人,受領 給付之人為債務人,而由為給付之人向受領給付之人請求返 還利益。所謂給付係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 之財產,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因而構成給付行為之當事人, 此目的乃針對所存在或所約定之法律關係而為之。因此,不 當得利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間,基於 債之相對性,給付者不得對受領給付者以外之人請求返還利 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原告本件系受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訴外人「唐岩 」指示,因而匯款50萬元至系爭帳戶,並有意識地增加「唐 岩」財產。被告雖提供系爭帳戶以收受款項,但該款項匯入 系爭帳戶僅係履行方法,給付關係仍係存在於原告與施行詐 術之「唐岩」間,依上說明,原告僅得向該詐欺者請求返還 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而非向被告請求返還。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50萬元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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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