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2年度,20號
SCDM,112,竹簡附民,2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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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鍾惠敏
鍾瑀婷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柯怡妃
被 告 徐雅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7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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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