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樓奕麟即郭翠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55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5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數 備 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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