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吳慧紋
代 理 人 蔡沅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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