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456號
PCDV,112,除,456,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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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黃江雪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5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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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