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
被 告 東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名笠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傳海
被 告 陳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78,71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45,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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