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55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羅宇倫
羅嘉欣
羅嘉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正閎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
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