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保護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暫家護字,112年度,1335號
PCDV,112,司暫家護,1335,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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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蔡宜庭

相 對 人 李宗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甲○○及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李權晏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甲○○及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李權晏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相對人應依本院函示期間至本院板橋院區後棟一樓輔導教室報到接受預防性認知輔導教育。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係夫妻關係,兩造育有 未成年子女李權晏,相對人曾多次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行為 ,最近一次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7樓之1家中,兩造因攜帶未成年子女出門問題發生 爭執,相對人對聲請人咆哮,未成年子女李權晏亦在場目睹 ,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 侵害之虞,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 14條第1項第1、2、3、4、5、6、7、8、9、11、12款內容之 暫時保護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有上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事, 業據提出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隨身碟暨其譯文為證,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調查筆錄及家庭暴力通報表在卷可 稽。本院依聲請人釋明之程度,斟酌家庭暴力發生之情狀, 並為免該家庭暴力之繼續發生,認不經審理程序,先行核發 如主文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聲請人聲請核發其 餘內容之暫時保護令部分,本院認依聲請人釋明之程度,尚 不足認有核發聲請人此部分之暫時保護令之必要,或非屬暫 時保護令得核發之項目,不應准許。惟此部分於本件暫時保 護令核發後,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俟該聲請通 常保護令事件中再予調查審酌,附此敘明。另為使相對人瞭 解面對爭執時情緒處理與反應模式應有其他平和選擇,知悉 家暴法令之規範目的,懂得多元支持資源之接近使用方式, 讓處於關係衝突中之相對人也能取得必要之協助關懷與專業



諮詢,爰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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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