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840號
PCDV,112,司促,31840,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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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8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楊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93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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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