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44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海具文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銘書
債 務 人 郭銘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六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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