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242號
債 權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債 務 人 尤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肆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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