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650號
PCDV,112,司促,22650,2023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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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6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 務 人 宇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柒佰參
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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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