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1991號
PCDM,112,審金訴,1991,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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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融


選任辯護人 賴思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1799號、第33826號、第41639號、第46423號、第4996
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
問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柏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年內,按附件所示本院調解筆錄所載之金額及履行方式向各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金額,且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年內,接受檢察官指定之拾貳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扣案金色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事 實
一、陳柏融為熟習網站架設及程式設計之人,可預見若將虛擬貨 幣交易網站之電腦程式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 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被害人將虛擬貨幣匯入網站後,再經由 電腦程式將被害人匯入之虛擬貨幣轉匯至其他虛擬貨幣錢包 或提領等,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因此產生遮 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 其本意,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以及幫助他人掩飾特 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11年5、6月起,陸 續提供BTCEX、BITRUE、AAEX等3個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平台之 電腦程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 機)暱稱「Hi hi hi」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飛機暱稱 「Hi hi hi」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電腦程式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遭詐欺時間,透過話術取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信任後,再引導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登 入或下載前開BTCEX、BITRUE、AAEX等詐騙投資網站平台或A PP等電腦程式,而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誆騙附表一 所示之人出金參與投資,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遭詐騙金



額,至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內。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驚覺有 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苡情、劉彥汝林佳慧林季醇、劉思琪林芫妤、 陳詩宜林蓉林鷺均、邱雅婷張家慈許馨云鄭雅云江怡慧廖子涵、王雅、吳于涵陳怡伶顏柏瑜、邱淑 婷、曹至斌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 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柏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由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 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 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偵21799卷一第140頁至第155頁;偵21799 卷二第120頁至第125頁;偵41639卷第6頁至第9頁背面;偵4 9963卷第10頁至第11頁;本院卷第148頁、第163頁),並有 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駿霆於警詢及偵查證詞(偵21799卷一第16 頁至第27頁背面;偵21799卷二第112頁至第118頁、第143頁 至第144頁;偵33826卷第18頁至第20頁背面、第21頁至第29 頁背面)。
 ㈡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二之警詢證詞(卷頁位 置詳附表二)。
 ㈢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二之相關證物(卷頁出 處詳附表二)。
 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偵41639卷 第107頁至第110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吳品賢112年3月3日偵查林駿 霆詐欺水房案偵查報告(他2164卷第2頁至第14頁背面)。 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薛方琪112年3月15日偵辦詐 欺案偵查報告(他2547卷第4頁至第15頁背面)。 ㈦被告及同案被告林駿霆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Telegram等對 話紀錄畫面擷圖、電子錢包管理畫面5張(見偵21799卷二第 145頁至第147頁;偵33826卷第32頁至第38頁、第168頁至第 175頁;偵41639卷第15至第17頁背面、第18頁至第20頁)。 ㈧同案被告林駿霆之「時間技術區塊鏈影片概念」腳本及承攬



製作廣告價目表(見偵21799卷二第148頁至第155頁背面) 。
 ㈨幣安鍊公開帳本、幣安交易所登入紀錄、幣安智能鍊、電子 錢包個人資料及交易紀錄(見偵33826卷第49頁至第132頁、 第176頁至第180頁、第182頁至第247頁;偵41639卷第23頁 至第25頁;偵49963卷第254頁至第306頁背面)。 ㈩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 偵33826卷第136頁至第139頁;偵21799卷一第135頁至第138 頁)。
三、綜合以上補強證據,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提供BTCEX、B ITRUE、AAEX等3個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平台供詐騙集團使用, 使詐騙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惟其單純提供 本件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 罔之詐術及後續洗錢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 財或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其所為應僅止於幫助。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及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於偵訊筆錄自承,其於111年6月,製作虛擬貨幣交易網 站平台之電腦程式「AAEX」交付飛機暱稱「Hi hi hi」之人 ,後於同年8至10月間,製作「BTCEX」、「BITRUE」交付「 Hi hi hi」等語(偵21799卷二第124頁),因認其製作3個 交易平台網站,係基於一個概括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在密接時空持續進行,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屬接續犯。
 ㈣被告上開犯行,使詐騙集團成員得先後向附表一所示26名告 訴人及被害人,實行詐騙及後續洗錢行為,導致其等受有財 產上之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幫助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用,其行為既僅止於幫助,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減輕之。
 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 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 自白所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應依修正 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其刑事由 (幫助犯)依法遞減之。但本件被告惡性重大(詳後述), 均僅能作酌量輕減。
 ㈦審酌被告為熟習網站架設及電腦程式設計之人,並擁有電子 加密貨幣(挖礦)、區塊鍊等專業科技知識,且常受新聞訪 問、甚至開班授課(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144頁被告提出之 資料),形象良好,卻不知愛惜羽毛。其有虛擬貨幣及區塊 鍊等先進科技知識,又會設計電腦網站,又常受新聞訪問, 甚至還開班授課,理當能言善道、八面玲瓏,其想經營虛擬 貨幣事業或建立品牌,當用此天賦,說服專業投資公司出資 合作,方為正道。卻捨此不為,反讓自己的專業產物淪為犯 罪工具,自甘墮落。而且被告於警詢自承從2018年(民國10 7年)從事虛擬貨幣幣商、資訊工程及挖礦等相關行業迄今 (見偵21799卷一第140頁),其長期承接案件,對於客戶是 否正派,當有相當程度的敏銳度;其又熟悉虛擬貨幣金流不 易追查、難以究責、不受嚴格管制,而且靠電腦就可簡單、 快速、自動處理大量資料的特性,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網站平 台變成詐欺工具,將嚴重危害國家金融交易秩序乙事,無從 諉為不知,卻仍輕率將網站交付不詳之人,愧對自己的專業 。是以本件堪屬惡性重大,無法與一般交付帳簿幫助洗錢案 等同視之。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 情節、附表一所示26名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害共新臺幣(下同 )2,651萬1,020元,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詳 後述),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檢察官 於審判筆錄請求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見 本院卷第1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㈧緩刑:
  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其 所為雖有不該,但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一部分告訴人和 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金額及調解筆錄之卷頁位置見附表 一),賠償金額大約為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金額之百 分之二十,足認被告確實有悔悟之心。本院認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若被告入



監服刑,對於已和解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受償,恐生不利 影響。調解筆錄中亦記載其等被害人均願宥恕被告本件刑 事行為,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7 2頁、第177頁)。至於其他未和解之被害人,仍能另尋民 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求償,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3年,以啟自新。
  ⒉另為確保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且期使被告確切明 瞭其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以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 審酌各被害人所受損失,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 8款規定,併予宣告應依附件所示內容向各被害人支付損 害賠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接受檢察官指 定之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且此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 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 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五、沒收:
 ㈠扣案金色iPhone手機一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 0000000000,詳偵41639卷第13頁之南港分局112年2月17日 )為被告用來跟飛機暱稱「Hi hi hi」聯絡之犯罪工具。有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在卷足憑(見偵41639卷第15頁至第16 頁)。被告亦於警詢時自承「(員警問:你使用的手機是哪 幾支?門號多少?)我一般使用兩支iphone,一支專門連網 路用沒有門號,一支門號為0000000000」、「我用TELEGRAM 跟這位客戶溝通,我不知道他的身分,詳細的對話紀錄在我 的另一支手機(有門號那支),那支手機在二月被刑事局查 扣的」等語(見偵41639卷第144頁背面、第146頁背面)。 依前引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3支iPhone手機,其中白色者 為被告之妻李依靜所有,略過不提,玫瑰金色者無門號,金 色者則經記載有門號0000000000。因認此扣案金色iPhone手 機,為被告用以跟「Hi hi hi」聯絡之犯罪工具,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㈡其餘扣案物部分:
  ⒈現金:
   扣案現金30萬元,為南港分局警員於112年2月17日所查扣 (見偵41639卷第11頁及第13頁)。而被告於偵查中自承 「(檢察官問:HIHI何時支付款項給你?)應該是111年7 、8月。」等語(見偵21799卷二第123頁)。審酌扣案現 金被查扣日期,距離被告領取報酬之日期將近半年,相距



遙遠,難認與本案有關,無從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 適法之處理。
  ⒉手機:
   112年2月17日扣案之白色iPhone手機1支為被告之妻李依 靜所有;同日扣案玫瑰金色iPhone手機1支非本案犯罪工 具,已如前述(見偵41639卷第13頁);112年3月14日扣 案之iPhone 14 pro手機1支,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陳稱 係本案犯罪工具(見偵21799卷一第138頁、第140頁至第1 55頁),無從宣告沒收。此3支手機均應由檢察官另為適 法之處理。
  ⒊電腦:
   扣案iPad Pro 1台(見偵41639卷第13頁),卷內查無實 證與本案有關。扣案HP筆電1台,經員警勘驗後,查無用 以製作本案BTCEX、BITRUE、AAEX等3個詐欺網站的跡證,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在卷可 證(偵41639卷第107頁至第110頁),此2台電腦均無從宣 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㈢犯罪所得:
 ⒈被告於112年2月17日警詢筆錄中自承「(員警問:你幫「Hih ihi.」做這個詐騙網站,收到多少獲利?)如前述,只有新 臺幣30到50萬元」(見偵41639卷第9頁背面),又於同年3 月15日偵訊中向檢察官陳稱「我每個網站的報酬10萬到20萬 台幣不等」(見偵21799卷二第124頁),復於112年6月26日 警詢筆錄改稱「具體價格我不清楚,但是價格落在20-30萬 元之間,因為有一點久了。我獲利的部分是20-30萬元裡面 一部分,因為程式是工程師寫的,我只是接專案,從中賺取 一點利潤,以這次來說大概賺取5萬元左右。」等語(見偵4 9963卷第10頁背面),考量被告於112年2月17日警詢之陳述 ,未有任何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具有任意 性,且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當屬清晰,復較無暇思考如 何匿、飾、增、減,故應認被告第一次警詢所述,製作網站 所獲報酬為30到50萬元間,較符合真實。
 ⒉而犯罪所得係以總額原則為審查,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 ,無庸扣除犯罪成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判 決意旨參照),故被告以淨利計算自己的犯罪所得為5萬元 ,難謂可採。再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按被告於112年2月17 日警詢筆錄所述之最低額30萬元,且以被告在同年3月15日 偵查中向檢察官陳稱的最低額,一個網站10萬元報酬計算, 本件被告提供3個網站之報酬,論為30萬元,應無不妥。 ⒊惟查,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其賠償金



額遠超過30萬元,如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對其顯然過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30萬元犯罪所得部分,不 宣告沒收。
 ⒋而本件詐欺成員運用本件詐欺網站所取得之款項,固均為洗 錢之標的,然非被告所有,其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故本 件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等規定宣告沒 收或追徵,附此敍明。
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3款、第8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欺時間及方式 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日期 遭詐欺金額 (新臺幣) 告訴人/被害人虛擬貨幣匯至詐騙集團提供之虛擬錢包 和解金額 調解筆錄卷頁位置 1 林苡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先以IG暱稱「琳琳琳」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佯以可提供按日增加1,000元兼職工作云云,復由Line暱稱「荳荳馬歆媛」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5時29分許 71萬元 自Oxedle29743e90665febb016f694df4b27b615ccc5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000e7828f2d46d6527a9 未和解 無 2 黃晴晅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5日12時許,先以IG暱稱「芷琳」結識被害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復由Line暱稱「荳荳」向被害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5日16時17分許 10萬元 自0xa9cdc5c6d2c8aa34d77397b9c29b10d2f9c7fdf7 至 0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d0000000 10萬元 本院卷第177頁 111年10月5日16時18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6日11時51分許 10萬元 111年10月6日11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7日12時59分許 10萬元 111年10月7日12時59分許 2萬元 3 劉彥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14時44分許,先以IG帳號「cing_tw」分享兼職工作云云,復以Line暱稱「詩晴」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8日14時13分許 10萬元 自 0xb72f36e2ab45c8d66a2 c54dfc7c3f09d71cedd3f 至 0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d0000000 5萬2,000元 本院卷第176頁 111年9月28日14時27分許 16萬元 4 謝宛蓁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3時前某時許,以IG帳號「apple.77」、Line暱稱「Lin Yi Fu」等向被害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2日23時1分許 5萬元 自0x6717f4fdbb10740e16550b8cb6c2c294ef79e3f0 至 0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d0000000 14萬元 本院卷第177頁 111年9月27日0時58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28日0時27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13時46分許 46萬元 5 林佳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7日12時許,先以IG暱稱「Xiao Xi」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復由Line暱稱「筱熙」、「芯柔」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0日19時36分許 10萬元 自 OxZ000000000aD3F8Ab760E2b5F8392a0000000f3D 至 OZ00000000000000000f96652e94c590f7e0000000 4萬元 本院卷第176頁 6 林季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2時3分許,先以IG暱稱「Claire」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 ID「yo0920ci」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5日20時47分許 5萬元 自 Ox8356EfAleF92531d63bD1388d67f2B23d98C23b3 至 OZ00000000000000000f96652e94c590f7e0000000 3萬元 本院卷第176頁 7 劉思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先以IG暱稱「芳瑜」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 ID「ffyu0723」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0日12時56分許 4萬元 自 OxC1B81bbF8FCB787589E4016d0000000bB6E60BD4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a0000000 未和解 無 111年11月23日12時17分許 50萬元 111年11月23日12時53分許 50萬元 111年11月24日18時20分許 110萬元 111年11月27日18時32分許 84萬元 111年11月28日13時8分許 150萬元 111年11月28日16時18分許 31萬8,000元 8 林芫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9日,先以IG暱稱「小璇」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 暱稱「小璇風」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1日21時21分許 9萬元 Ox72aD254bBOc157FOBb17AD76c9DOdD57989FO2B7 未和解 無 9 陳詩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7日19時30分許,先以IG暱稱「HAN」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 暱稱「Wei Jian_技術指導」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1日17時33分許 3萬元 自 0x56bc9aad054faf5c4763b7aa3feee9aa8b49d6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000e7828f2d46d6527a9 43萬2,000元 本院卷第176頁至第177頁 111年7月27日0時2分許 63萬元 111年8月10日13時41分許 80萬元 111年8月23日13時59分許 70萬元 10 林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上旬,以Line暱稱「浩-CTO技術長」、「IG」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6日13時45分許 20萬元 自 0x39134A3A00000000DC0617C6c2887d33c67B0126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 000e7828f2d46d6527a9 未和解 無 111年8月17日19時32分許 20萬元 111年8月18日15時23分許 20萬元 111年8月19日18時36分許 20萬元 111年8月19日9時10分許 5萬元 11 林鷺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16時37分許,先以IG暱稱「Christy」結識告訴人,後以Line暱稱「浩-CTO技術長」、「芸」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8日10時49分許 5萬元 自 0x04b8b6EbEE9656c5FB3Dc5b1AC0d7a2dA67A75E5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 000e7828f2d46d6527a9 12萬元 本院卷第177頁 111年8月28日10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9日13時54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9日13時50分許 4萬8,999元 111年9月1日0時22分許 30萬元 12 邱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18時6分許,先以IG暱稱「rui16_」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暱稱「珈芮」、「芯柔」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4日12時10分許 3萬元 自 OxFD8F68D8DEeC104E90f5398E7A30a1c59BF2F3Db 至 O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d0000000 未和解 無 111年10月7日18時23分許 19萬5,000元 111年10月8日21時32分許 65萬5,000 元 13 張家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5日22時許,先以IG暱稱「Xiao Xi」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暱稱「芯柔」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3日20時5分許 美金1,567元 自 OxC31ad25e7c3db123889balZ0000000000a818174 至 O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d0000000 未和解 無 111年9月29日16時38分 美金4萬4,919元 14 許馨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先以IG暱稱「Cing Yang」結識告訴人,佯以可介紹投資方式云云,後以Line暱稱「Erin二寶媽(執協)」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0日7時46分許 3萬元 自 Oxffd06a89fa040b65bc58fe387b9d915bb29030c2 至 Ox268ba2d9185da50d0000 000e7828f2d46d6527a9 未和解 無 111年9月22日1時43分許 90萬元 15 鄭雅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4日15時16分許,先以IG帳號「xx.tomato.2230」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暱稱「Erin二寶媽(執協)」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22時29分許 3萬元 自 Ox7D4D1a40919a966EZ0000000000000e98E09000E 至 O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d0000000 27萬8,000元 本院卷第176頁 111年9月27日22時2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0時32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1時2分許 20萬元 111年9月28日1時10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1時16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1時18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8日20時22分許 10萬元 111年9月29日18時8分許 2萬元 111年9月29日23時8分許 2萬元 16 江怡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5日14時45分前某時許,先以IG暱稱「coco.2020」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投資賺錢資訊云云,後以Line暱稱「芸」、「馬歆媛」、「李浩」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5日14時45分許 10萬元 自 0xf84a1bdc0b124ecca1fc9ade30a7f13070e692ca 至 0x268ba2d9185da50d0000000e7828f2d46d6527a9 35萬元 本院卷第176頁 111年8月15日14時47分許 40萬元 111年8月19日11時7分許 85萬元 111年8月29日16時39分許 29萬元 17 李羽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4日6時51分前某時許,先以IG暱稱「HAN」結識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後以Line暱稱「Erin寶媽(協理)」等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4日6時51分許 3萬元 自 0x2a2c88fc193c3b4948db624323dbc50957abd402 至 0x2f3cf5cbdbadcb390bbaa75fcbb76541d0000000 35萬元 本院卷第172頁 111年9月27日8時8分許 33萬元 111年9月28日11時41分許 14萬元 111年10月 17日20時16分許 60萬元 18 廖子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7日,先以IG帳號「13_11111e」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佯以可提供兼職工作云云,復由Line暱稱「Erin寶媽(協理)」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9日13時19分許 5萬元 自 Oxa31a321937d874826d120e4b61617a09c9829c4c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a0000000 21萬元 本院卷第172頁 111年11月19日22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22日0時4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22日1時38分許 20萬元 111年11月22日8時26分許 20萬元 19 王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先以IG暱稱「芷琳」結識告訴人王雅,復以Line暱稱「芷琳」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4日20時58分許 3萬元 自 0x74307baf0afcb0b95cff5b0ce61507ceefb775c0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a0000000 10萬元 本院卷第172頁 111年10月25日10時45分許 17萬元 20 吳于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Line暱稱「許瓊文」、「黃南洲技術總監」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6日18時41分許 10萬元 自 0xff7a90f092c44d44837c Z000000000b8ce36f3f9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a0000000 未和解 無 111年11月29日22時17分許 50萬元 111年11月30日15時50分許 50萬元 111年11月30日22時20分許 30萬元 21 陳怡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Line暱稱「寶媽協理」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3日 1885.2顆USDT 自 0xa9bf9f009ab95d0ab000 00000bbc182543a3ea0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a0000000 28萬元 本院卷第172頁 111年11月27日 42086.84顆USDT (合計140萬元) 22 顏柏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Line暱稱「Alan方旭」等人向告訴人顏柏瑜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8月29日止 合計190萬9,367元 38萬元 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72頁 23 邱淑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0日,先以IG暱稱「b.cccqb」傳送線上賺錢訊息予告訴人邱淑婷,後加入Line暱稱「ZARALINOO」、「寶媽協理」等人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0日 1萬元 自 Ox4a9952DEDb3f7A33F4965Cc8e39797b37D52caDB 至 Ox4a9952dedb3f7a33f4965cc8e39797b37d52cadb 27萬4,000元 本院卷第175頁 111年11月22日0時26分許 64萬元 111年11月25日16時30分許 72萬元 24 張莉萍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22時34分許,先以交友軟體暱稱「夏天」結識被害人張莉萍,後以Line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1日14時27分許 1萬元 未和解 無 111年7月11日14時28分許 1萬元 111年7月11日15時45分許 4萬元 111年7月12日15時15分許 4萬3,000元 111年7月13日10時12分許 1,000元 111年7月13日16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13日16時4分許 4萬9,000元 111年7月15日13時40分許 3,500元 111年7月21日13時57分許 4,000元 111年7月21日14時13分許 1萬元 25 曹至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先以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孫雅涵」結識告訴人曹至斌,後以Line向告訴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6日10時55分許 59萬2,000元 自 TZ17Msu7rMaPkR1tnWhGy8AU6N3pJYcPZN 至 TPu111h6jSJzty7ceGEyN1xzRFZn3vsKWr 11萬8,400元 本院卷第172頁 26 彭鈺婷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在網路上結識被害人彭鈺婷,後加入Line群組,向被害人佯稱,依其指示至指定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13日16時10分許 1,500元 自 Ox4A2CF8b59e0Ab34ac5F1CB7547e60CeB2C5E86BF 至 Oxff8bZ00000Z0Z0Z00326c45d00000000a0000000 30萬元 本院卷第177頁 111年10月31日16時2分許 500元 111年11月14日15時10分許 2萬元 111年11月20日10時12分許 38萬元 111年11月24日9時42分許 54萬元 111年11月25日14時20分許 21萬元 111年12月4日15時32分許 17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名稱 卷頁位置 1 林苡晴 林苡晴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48頁至第250頁、第254頁至第255頁 林苡晴之報案資料 偵33826卷第251頁正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252頁 臺灣銀行轉帳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253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253頁 2 黃晴晅 (未提告) 黃晴晅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56頁至第257頁 3 劉彥汝 劉彥汝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58頁正背面 LINE、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259頁背面至第262頁、第263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偵33826卷第263頁背面 虛擬貨幣USDT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262頁背面、第263頁背面至第264頁 4 謝宛蓁 (未提告) 謝宛蓁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65頁正背面 5 林佳慧 林佳慧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66頁至第268頁 6 林季林季醇之警詢證詞 偵41639卷第72頁至第74頁 林季醇之報案資料 偵41639卷第71頁正背面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41639卷第74頁背面至第77頁 詐欺網站Bitrue畫面 偵41639卷第77頁 7 劉思琪 劉思琪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75頁至第276頁 劉思琪之報案資料 偵33826卷第276頁背面至第278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279頁至第292頁 詐欺網站Bitrue交易畫面 偵33826卷第292頁背面至第293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偵33826卷第293頁背面 8 林芫林芫妤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294頁正背面 林芫妤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64頁至第65頁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295頁至第299頁 電子錢包MetaMask及轉帳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297頁正背面 9 陳詩宜 陳詩宜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00頁至第301頁 陳詩宜之報案資料 偵33826卷第302頁至第304頁背面 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06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07頁至第320頁背面 10 林蓉 林蓉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20頁正背面 11 林鷺林鷺均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21頁至第322頁背面 12 邱雅婷 邱雅婷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23頁至第324頁背面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25頁至第329頁背面 電子錢包MetaMask及轉帳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26頁背面至第327頁 13 張家慈 張家慈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30頁至第331頁背面 14 許馨云 許馨云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32頁至第333頁背面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34頁至第336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35頁背面 15 鄭雅云 鄭雅云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37頁至第338頁背面 鄭雅云之報案資料 偵33826卷第339頁至第341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41頁背面至第348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45頁至第346頁 16 江怡慧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33826卷第350頁背面至第355頁背面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33826卷第352頁背面至第353頁背面 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 偵33826卷第352頁背面至第353頁 17 李羽李羽晞之警詢證詞 偵33826卷第356頁至第357頁 18 廖子涵 廖子涵之警詢證詞 偵46423卷第5頁至第11頁背面 廖子涵之報案資料 偵46423卷第44頁至第47頁 虛擬貨幣流向清單 偵46423卷第12頁正背面 詐騙集團電子錢包地址 偵46423卷第13頁至第15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46423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36頁至第37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46423卷第18頁至第35頁背面 詐騙網站BTCEX、Bitrue畫面擷圖 偵46423卷第22頁背面、第38頁至第43頁 19 王雅 王雅之警詢證詞 偵41639卷第52頁至第53頁 王雅之報案資料 偵41639卷第54頁正背面 MaiCoin轉帳紀錄畫面 偵41639卷第55頁正背面、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 土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41639卷第56頁 虛擬貨幣幣安儲值畫面 偵41639卷第57頁背面至第59頁 電子錢包MetaMask交易紀錄擷圖 偵41639卷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背面 詐騙網站Bitrue交易畫面 偵41639卷第60頁至第60之1頁 詐欺集團之LINE照片 偵41639卷第61頁背面 20 吳于涵于涵之警詢證詞 偵41639卷第63頁至第64頁背面 吳于涵之報案資料 偵41639卷第62頁正背面 中國信託帳戶帳戶資料及匯款紀錄 偵41639卷第65頁 LINE對話紀錄 偵41639卷第66頁至第70頁背面 21 陳怡伶 陳怡伶之警詢證詞 偵41639卷第79頁正背面 陳怡伶之報案資料 偵41639卷第78頁正背面 電子錢包MetaMask轉帳紀錄擷圖 偵41639卷第80頁正背面 22 顏柏瑜 顏柏瑜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45頁正背面 顏柏瑜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46頁至第47頁 詐騙網站Bitrue交易畫面及客服對話紀錄 偵49963卷第48頁至第49頁 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偵49963卷第308頁至第312頁 23 邱淑婷 邱淑婷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71頁正背面 邱淑婷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72頁、第73頁正背面、第94頁至第95頁 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49963卷第74頁至第92頁 詐騙網站BTCEX、Bitrue交易畫面 偵49963卷第83頁至第84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偵49963卷第93頁 24 張莉萍 (未提告) 張莉萍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96頁至第99頁 張莉萍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100頁至第102頁背面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49963卷第108頁至第104頁背面 25 曹至斌 曹至斌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105頁至第106頁 曹至斌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107頁至第108頁背面 LINE對話紀錄 偵49963卷第109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49963卷第109頁 26 彭鈺婷 (未提告) 彭鈺婷之警詢證詞 偵49963卷第136頁正背面 彭鈺婷之報案資料 偵49963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 偵49963卷第140頁至第141頁背面 虛擬貨幣購買紀錄擷圖 偵49963卷第313頁至第3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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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