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899號
PCDM,112,審訴,899,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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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863
號、112年度偵字第323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益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宏益自始無給付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吳婕 」、「Wu Popo」、「春音艾菈」、「陳涵妮」、「sherry chen」等暱稱,在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上,張貼 欲出售「TXT」、「ITZY」、「Black Pink」等韓國音樂團 體之演唱會門票之公開訊息,致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 人看到上開訊息後,均陷於錯誤,向陳宏益聯絡購買門票, 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陳宏益向 不知情之卓貞妘等人借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附表一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均未收到陳宏益出售之演唱會門票, 且陳宏益藉故拖延,拒不退款或相應不理,始悉受騙。二、案經林子絜、温博宇、劉又禎、楊詩涵施芊妤林芊廷等 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李詩涵陳珮瑄沈佩 琦、游欣宜葉怡彤李怡靜林品瑄蕭詩諭黃浩翔邱靖雯蘇玉蘭陳俐文林怡秀、林菀妤、蔡佩臻、蔡佳 珊、林詩祐、吳○嫻、傅綠萍、李彥德王宣荏、陳禹希、 黃羚育、羅庭恩、陳昱錡陳詩絨、張廖珮婷胡雨涵等人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宏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 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偵30863卷第9頁至第15頁背面、第171頁 至第173頁;偵32340卷第8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50頁、第2 80頁),並有下列資料可資佐證:
 ㈠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二所示之警詢證述(卷 頁位置詳附表二)。
 ㈡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二之相關證據(卷頁位 置詳附表二)。
 ㈢證人劉玲怡【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警詢證詞 (偵30863卷第26頁至第27頁)。
 ㈣證人翁郁捷【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警詢證 詞(偵30863卷第43頁至第46頁)。
 ㈤證人卓貞妘【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於警詢證詞(偵30863卷第66頁至第67頁)。 ㈥證人許楨苓【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警詢證 詞(偵30863卷第90頁至第91頁)。
 ㈦證人王芊蕙【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警詢 證詞(偵30863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㈧證人翁郁捷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偵30863卷第51頁)。
 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查佐陳韋翰112年3月21日偵查 報告(他字卷第4頁至第7頁)。
三、綜合上述補強證據,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6次犯行足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36個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如附表一對編號2告訴人林子絜詐欺3次、對編號10告 訴人沈佩琦詐欺3次、對編號15告訴人蕭詩諭詐欺2次、對編 號16告訴人黃浩翔詐欺2次、對編號20告訴人林怡秀詐欺4次 、對編號26告訴人傅綠萍詐欺2次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空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一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取取財之犯意接續而為,應各自論以接續 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上開3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理應知悉以勞力賺取所需 方為正途,竟為滿足一己私利,利用年輕人想聽演唱會,急 於購買門票的需求,在臉書網站對大眾散布不實兜售演唱會 門票訊息而為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數高達36人。而且被告 還利用三角詐欺之狡猾手法,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證人劉玲 怡、翁郁捷、卓貞妘、許楨苓、王芊蕙及被害人陳俊安等人 之金融帳戶中,使其等無端遭遇訟累,惡性非輕。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詐得利益共新臺幣35萬4,200元(計算式詳後述)。 被告另以3,250元與附表一編號21告訴人林菀妤,以5,800元 與附表一編號12告訴人葉怡彤,以1萬1,600元與附表一編號 15告訴人蕭詩諭,以5,800元與附表一編號9告訴人陳珮瑄, 以3,500元與附表一編號25告訴人吳○嫻等人達成和解,有本 院112年10月19日之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3頁至 第265頁)。對於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仍未賠償,暨其高職 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1頁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 家庭經狀況為勉持(見偵30863卷第9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 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 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 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 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 ,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 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 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㈢查本件被告詐得金額或利益各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均 為其犯罪所得,並據其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詳偵3086 3卷第9頁至第15頁背面、第171頁至第173頁;偵32340卷第8 頁至第15頁)。其總額共35萬4,200元(計算式:3,150元+1 5,000元+2,900元+2,000元+6,000元+6,000元+6,300元+6,30 0元+8,800元+2,900元+5,800元+3,250元+3,250元+6,500元+ 5,800元+5,800元+6,500元+2,900元+5,800元+5,800元+6,50 0元+19,500元+2,900元+22,000元+6,500元+12,000元+5,000



元+8,800元+20,000元+3,250元+2,900元+15,000元+11,500 元+3,500元+6,000元+8,800元+9,000元+12,000元+12,600元 +6,300元+12,600元+6,300元+6,300元+6,300元+11,600元+6 ,300元=35萬4,200元)。
 ㈣除其中編號9告訴人陳珮瑄之被詐金額5,800元、編號12告訴 人葉怡彤之5,800元、編號15告訴人蕭詩諭之1萬1,600元、 編號21告訴人林菀妤之3,250元、編號25告訴人吳○嫻之3,50 0元等5人部分,合計共2萬9,950元(計算式:5,800元+5,80 0元+1萬1,600元+3,250元+3,500元=2萬9,950元)。因其等 業與被告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見本院卷第263頁至第265頁 之調解筆錄),此部分犯罪所得若再宣告沒收,恐違反公平 原則,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 餘部分仍應依法沒收。
 ㈤故本件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應為32萬4,250元(計算式:35 萬4,200元-2萬9,950元=32萬4,250元)。 ㈥爰依前引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在判決主文欄另立 一項獨立之主文,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 更簡明易懂。
 ㈦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温博宇雖向本院陳報已取回受騙款項6,00 0元,不再對被告求償,並提出和解書為憑(本院卷第251頁 至第253頁)。惟依該陳報狀及和解書之內容,該賠款為證 人卓貞妘(即中信帳戶所有人)所給付,告訴人温博宇之和 解對象亦為卓貞妘,並非被告,故附表一編號3之詐欺金額6 ,000元仍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予沒收,附此敍明。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遭詐騙之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主文 1 被害人 陳俊安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被害人陳俊安佯稱有「ITZY」演唱會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被害人陳俊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6日17時36分許 3,15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告訴人 林子絜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子絜佯稱有「TXT」演唱會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子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12日20時31分許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2月21日7時39分許 2,900元 翁郁捷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退還2,900元票款) 112年2月23日17時25分許 2,000元 陳俊安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退還2,000元票款) 3 告訴人 温博宇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温博宇佯稱有「Black 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温博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6日20時1分許 6,000元 卓貞妘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 劉又禎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劉又禎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劉又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19日13時42分許 6,000元 卓亭妘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際使用人卓貞妘)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告訴人 楊詩涵 被告於臉書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楊詩涵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楊詩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0日16時36分許 6,300元 許楨苓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告訴人 施芊妤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施芊妤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施芊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2日0時32分許 6,300元 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告訴人 林芊廷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芊廷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芊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19日13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時) 8,800元 黃聖翔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告訴人 李詩涵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李詩涵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李詩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6日16時49分許 2,9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告訴人 陳珮瑄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珮瑄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珮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6日16時10分許 5,8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告訴人 沈佩琦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沈佩琦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沈佩琦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8日10時35分許 3,25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1月27日21時11分許 3,250元 112年2月6日19時59分許 6,500元 11 告訴人 游欣宜 被告以「春音艾菈」帳號向告訴人游欣宜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游欣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21日18時28分許 5,8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告訴人 葉怡彤 被告以「Wu Popo」帳號向告訴人葉怡彤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葉怡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28日23時15分許 5,8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告訴人 李怡靜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李怡靜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李怡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7日19時22分許 6,5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告訴人 林品瑄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品瑄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品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9日16時20分許 2,9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告訴人 蕭詩諭 被告以「Wu Popo」帳號向告訴人蕭詩諭佯稱有「Black 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蕭詩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26日0時45分許 5,8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2月7日13時51分許 5,800元 16 告訴人 黃浩翔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黃浩翔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黃浩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18日19時35分許 6,5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2年1月19日21時14分許 1萬9,500元 17 告訴人 邱靖雯 被告以「Wu Popo」帳號向告訴人邱靖雯佯稱有「ITZY」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邱靖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22日19時8分許 2,9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告訴人 蘇玉蘭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蘇玉蘭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蘇玉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12日10時17分許 2萬2,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告訴人 陳俐文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俐文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俐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6日17時48分許 6,5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告訴人 林怡秀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怡秀佯稱有「Black 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怡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12日17時27分許 1萬2,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2年1月13日22時11分許 5,000元 112年1月18日19時2分許 8,800元 112年2月3日23時7分許 2萬元 21 告訴人 林菀妤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菀妤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菀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20日5時40分許 3,25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告訴人 蔡佩臻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蔡佩臻佯稱有演唱會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蔡佩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6日17時36分許 2,9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告訴人 蔡佳珊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蔡佳珊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蔡佳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10日23時32分許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告訴人 林詩祐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林詩祐佯稱有「Black 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林詩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12日17時58分許 1萬1,5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告訴人 吳○嫻 被告以「陳涵妮」帳號向告訴人吳○嫻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吳○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12日19時38分許 3,5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告訴人 傅綠萍 被告以「sherry chen」帳號向告訴人傅綠萍佯稱有「Black 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傅綠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7日19時30分許 6,000元 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捷運三重國小站面交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1月12日0時0分許 8,8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 27 告訴人 李彥德 被告以「Wu Popo」帳號向告訴人李彥德佯稱有「Black 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李彥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21日18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33分) 9,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告訴人 王宣荏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王宣荏佯稱有「Black Pink」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王宣荏陷於錯誤 112年1月21日12時41分許 1萬2,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峻名下,實際使用人劉玲怡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告訴人 陳禹希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禹希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禹希陷於錯誤 112年2月20日19時35分許 1萬2,600元 許楨苓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告訴人 黃羚育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黃羚育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黃羚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1日0時1分許 6,300元 許楨苓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被害人 吳睿芬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被害人吳睿芬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被害人吳睿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0日16時49分許 1萬2,600元 許楨苓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告訴人 羅庭恩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羅庭恩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羅庭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3日2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月21日0時1分許) 6,300元 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告訴人 陳昱錡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昱錡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昱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1日1時6分許 6,300元 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告訴人 陳詩絨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陳詩絨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陳詩絨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2日23時24分許 6,300元 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告訴人 張廖珮婷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張廖珮婷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張廖珮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2日17時36分許 1萬1,600元 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告訴人 胡雨涵 被告以「吳婕」帳號向告訴人胡雨涵佯稱有「TXT」之票券,願出售票券云云,致告訴人胡雨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2月22日19時27分許 6,300元 王芊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宏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名稱 卷頁位置 1 陳俊安 陳俊安之警詢證詞 偵30863卷第31頁至第32頁 陳俊安之報案資料 偵30863卷第33頁至第35頁 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0863卷第36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0863卷第36頁至第41頁 2 林子絜 林子絜之警詢證詞 偵30863卷第56頁至第58頁 林子絜之報案資料 偵30863卷第59頁至第65頁 3 温博宇 温博宇之警詢證詞 偵30863卷第頁72頁至第73頁 温博宇之報案資料 偵34701卷第74頁至第77頁、第80頁 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1張 偵30863卷第78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0863卷第79頁 4 劉又禎 劉又禎之警詢證詞 偵30863卷第81頁至第82頁 劉又禎之報案資料 偵30863卷第83頁至第86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0863卷第87頁至第88頁 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 偵30863卷第89頁 5 楊詩涵詩涵之警詢證詞 偵30863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楊詩涵之報案資料 偵30863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1張 偵30863卷第114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0863卷第115頁至第122頁 6 施芊妤 施芊妤之警詢證詞 偵30863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施芊妤之報案資料 偵30863卷第136頁至第138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0863卷第139頁至第147頁 LINE BANK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0863卷第4頁 7 林芊廷 林芊廷之警詢證詞 偵30863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林芊廷之報案資料 偵30863卷第150頁至第151頁背面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2張 偵30863卷第152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 偵30863卷第152頁背面至第155頁背面 8 李詩涵 李詩涵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22頁正背面 李詩涵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23頁至第29頁 9 陳珮瑄 陳珮瑄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30頁至第31頁背面 陳珮瑄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32頁至第35頁背面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36頁正背面 國泰世華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37頁 10 沈佩沈佩琦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38頁至第39頁背面 沈佩琦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40頁正背面、第47頁至第53頁背面 國泰世華、台新銀行、郵局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共5張 偵32340卷第41頁至第42頁 國泰世華、台新銀行、郵局金融卡正反面照片 偵32340卷第42頁背面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43頁至第46頁背面 11 游欣宜 游欣宜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54頁背面至第55頁 游欣宜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54頁、第57頁至第59頁 12 葉怡彤 葉怡彤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60頁至第61頁背面 葉怡彤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62頁至第68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69頁至第76頁背面 13 李怡靜 李怡靜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 李怡靜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77頁、第78頁背面至第80頁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32340卷第80頁背面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81頁至第82頁 14 林品瑄 林品瑄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83頁至第84頁背面 林品瑄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87頁至第90頁背面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85頁至第86頁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32340卷第86頁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86頁背面 15 蕭詩諭 蕭詩諭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 蕭詩諭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91頁、第92頁背面至第95頁、第100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95頁背面至第99頁 渣打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95頁背面 16 黃浩翔 黃浩翔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02頁背面至第103頁 黃浩翔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3頁背面至第105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頁105頁背面至第106頁 第一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06頁 17 邱靖雯 邱靖雯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07頁背面至第108頁背面 邱靖雯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107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5頁背面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11頁背面至第111頁背面至第114頁背面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13頁背面 18 蘇玉蘭 蘇玉蘭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16頁正背面 蘇玉蘭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頁117頁至第121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24頁至第126頁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3張 偵32340卷第126頁正背面 19 陳俐文 陳俐文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27頁背面至第128頁 陳俐文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127頁、第128頁背面至第130頁、第134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30頁背面至第133頁 國泰世華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31頁 20 林怡秀 林怡秀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35頁正背面 林怡秀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136頁至第142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43頁至第148頁背面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4張 偵32340卷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 21 林菀妤 林菀妤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49頁正背面 林菀妤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150頁至第154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55頁至第157頁背面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55頁背面 22 蔡佩臻 蔡佩臻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 蔡佩臻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161頁背面至第163頁、第164頁背面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32340卷第164頁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66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65頁至第166頁背面 23 蔡佳珊 蔡佳珊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67頁至第168頁背面 蔡佳珊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169頁至第174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 偵32340卷第176頁 24 林詩林詩祐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77頁正背面 林詩祐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178頁至第180頁、第185頁至第186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81頁至第183頁背面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183頁背面至第184頁 25 吳姿嫻 吳姿嫻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187頁至第189頁 吳姿嫻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196頁至第202頁、第204頁至第206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 偵32340卷第190頁至第195頁 26 傅綠萍 傅綠萍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221頁正背面 傅綠萍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229頁至第234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32340卷第222頁至第223頁 合作金庫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223頁背面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223頁背面至第227頁背面 商品買賣契約書 偵32340卷第228頁正背面 27 李彥德 李彥德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236頁正背面 李彥德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235頁正背面、第238頁至第239頁背面、第241頁背面至第242頁 彰化銀行新臺幣交易明細 偵32340卷第237頁 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 偵32340卷第240頁至第241頁 28 王宣王宣荏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244頁至第245頁 王宣荏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45頁背面至第246頁、第251頁至第253頁 臉書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247頁至第249頁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249頁 29 陳禹希 陳禹希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254頁至第255頁背面 陳禹希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256頁至第260頁背面、第264頁至第266頁背面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261頁至第263頁 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1張 偵32340卷第263頁 30 黃羚育 黃羚育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267頁至第268頁 黃羚育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269頁至第275頁 31 吳睿芬 吳睿芬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279頁至第280頁 吳睿芬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281頁至第284頁背面、第291頁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285頁 臉書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285頁背面至第290頁 32 羅庭羅庭恩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292頁正背面 羅庭恩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293頁至第294頁、第298頁至第300頁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295頁至第297頁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297頁 33 陳昱錡 陳昱錡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302頁背面至第303頁 陳昱錡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頁301頁至第302頁、第304頁至第305頁 34 陳詩絨 陳詩絨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306頁背面至第307頁 陳詩絨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306頁、第307頁背面至第308頁、第309頁背面至第310頁、第314頁 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308頁背面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309頁、第312頁至第313頁背面 35 張廖珮婷廖珮婷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315頁正背面 張廖珮婷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316頁至第318頁背面、第321頁至第322頁背面、第325頁正背面 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319頁至第320頁 網路郵局轉帳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319頁 36 胡雨涵 胡雨涵之警詢證詞 偵32340卷第326頁背面至第327頁 胡雨涵之報案資料 偵32340卷第326頁、第327頁背面、第332頁背面至第335頁背面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 偵32340卷第328頁 臉書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32340卷第328頁背面至第3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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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