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99號
PCDM,112,單禁沒,999,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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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沂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其包裝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3 44號被告楊沂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 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等物為違 禁物,又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如 附表所示各該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3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紙在 卷可參,均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難以 完全析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併予沒收。是本件聲 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3個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 鵝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007公克)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 鵝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3060公克)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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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