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88號
CHDV,112,除,188,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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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代 理 人 黃麗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姚思時尚診所 丘育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2月28日 30,000元 BU0000000 002 姚思時尚診所 丘育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4月30日 30,000元 BU0000000 003 姚思時尚診所 丘育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6月30日 30,000元 B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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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