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30號
CHDV,112,訴,630,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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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劉應發
陳秋鳳
劉敏淑

劉貴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秀英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依原告請求
通行範圍(13.97+16.18+13.38+25.3+33.21+13.97+29.94=145.95
平方公尺),按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1,8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2,210元(145.95平方公
尺×11,800元=1,72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
除原告已繳15,058元,尚欠3,069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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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