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8號
CHDV,112,訴,538,2023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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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張獅

祭祀公業張榜士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伯全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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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