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11號
CHDV,112,補,611,202311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蘭桂等二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花壇鄉三家段1121、1155、1157、1159、1169、
1246、1248、1257、1258、1262、1264、1288、1299、1301
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
本。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
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
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三、查報被告2人間親屬關係為何?並提出渠等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